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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中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1日 10: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6号,见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报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9号,见附件2)等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人社局安排于2018年5月开展我校补贴申报审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符合国家和我市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如独子、因工致残退休、高海拔工作、中小学教师、艰边工作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报批材料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类型和项目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中,“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提高比例类型直接提交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鲜章);

(二)《申报“中人”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

三、报批流程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前期已经提交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证明材料的不用再次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但须在《申报“中人”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3)中进行登记汇总并备注说明),于2018年5月25日前由单位将报批材料(一)(二)的纸质件报送至人事处工资科,将报批材料(二)的电子版报送至人事处工资科邮箱rscgzk@swu.edu.cn。人事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上报。

四、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该职务职级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40个月。

其中: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以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为准,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与所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不一致的,以本人退休时所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对应的职务职级(技师职称)为准。

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或护士提高10%基本工资标准、已“浮转固”的薪级工资),不含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军队服务津贴等。

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项目和标准(可参考附件4):(1)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具体提高比例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关于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03号)文件规定执行。(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提高比例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3)因工(公)负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具体提高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4)曾经长期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提高比例按原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24号)规定执行。(5)中小学教师,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的。具体提高比例按原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144号)规定执行。(6)在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20年的,且退休时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具体提高比例按国发〔1984〕75、76号规定执行。

一次性退休补贴经重庆市人社局审批清算后,由学校统一结算发放。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多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按其中最高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其他多个不同类别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提高或累加后的计发比例,加上本人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

(四)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凡按老办法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在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时,应按规定予以清算。

(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按时据实上报相关材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凯、陈红    68252460

 

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6号)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报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9号)

       3.《申报“中人”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

       4. 提高比例类型参考文件

 

                                           西南大学人事处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6号).doc

附件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报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9号).doc

附件3:申报“中人”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xlsx

附件4:提高比例类型参考文件.zip